《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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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余纪昕 上海报道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发布

  12月24日,为支持金融机构立足当地,服务实体,提升地方政府债、信用债市场流动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制定并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其中,区域报价业务是指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针对其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企业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区域债券)提供报价交易,重点服务当地金融机构的行为。

  内容指出,区域报价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具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市场成员机构。

  并且,拟参与区域报价业务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支持区域报价业务良好运行的本区域发行的区域债券持仓规模,原则上上一年度末的区域债券持仓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或在服务所在地区投资者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是,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一定客户基础和系统条件,在服务所在地区发行人和投资者方面经验丰富;

  三是,机构内部协同良好,金融市场业务、承销业务、公司业务等业务条线有效联动;

  四是,债券交易活跃,积极参与创新业务,原则上上一年度债券交易活跃度在所在地区金融机构中居前列;

  五是,在支持绿色发展、服务“三农”和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指引》还强调,参与机构应每半年向同业拆借中心报告本机构的区域报价业务参与情况,超过半年未按计划开展区域报价业务的机构,视为自动退出该业务。未遵守本指引及同业中心其他相关规则,或超出业务登记表范围开展业务的机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或退出该业务;退出后再次参与该业务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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